结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热搜沸了

文章分类:婚姻法规  发布时间:2024-08-15  阅读: 5238



8月12日,民政部网站发布关于《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公众如有修改意见,可通过民政部网站(网址:www.mca.gov.cn)、电子邮件方式、信函方式等方式反馈。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9月11日。


结婚、离婚登记不再需要户口簿


修订草案第八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书面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现行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提出,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相较而言,《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结婚登记环节删去了提供户口簿的要求。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离婚环节作出调整。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提出,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现行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提出,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结婚、离婚登记取消地域限制


修订草案第七条提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现行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提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修订草案第十三条提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现行2003版《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提出,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离婚冷静期写入婚姻登记条例


结合民法典,修订草案新增了30天“离婚冷静期”的相关内容


修订草案第十五条提出,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或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修订草案第十六条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修订草案第十七条提出,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应当持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离婚协议共同到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修订草案第十八条提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修订草案第十九条提出,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男女双方再次申请离婚登记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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